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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部门创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2-0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调动校内各部门及教职工充分利用办学资源,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加强收费和创收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校内各部门的财务行为,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开展各项创收活动须遵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所有创收活动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学校声誉,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二、教学优先原则。各部门必须优先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在保证质量和水平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开展创收活动,不得挤占教学资源,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服务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进行创收。

三、资产完整原则。创收活动除了支出必要的成本费用外,还须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创收部门和学校有关资源管理部门对创收使用的学校各项资产、校园环境等负有共同维护的责任;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不得将学校资产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的进行资产性经营。

四、手续完备原则。所有创收活动,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学校资源的还须向资源管理部门报备;须报物价部门备案的对内对外收费项目,应由各创收部门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提交经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同意的收费方案,并报请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税赋代扣原则。校内各部门所取得的创收收入,须依法纳税,所纳税款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六、责任主体原则。校内各部门是其创收活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创收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主要责任;各创收部门要明确和落实内部各项经济责任、管理责任和廉责任,保证各项收费及创收活动合法合规。因开展创收活动而影响正常教学的,创收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出现疏漏、差错、纠纷、引发事故,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财务规范原则。各创收部门的收、支行为必须遵守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按要求使用从学校计划财务处领取的合法票据,不得自制或私自购买收费票据;各部门的各项创收收支均须全额通过学校计划财务处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严禁委托其他单位收取以我校名义颁发证书的各类办班收入、绕开学校监管;严禁各部门私自开立银行账户、私刻印章;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私物公报;严禁截留、私分收入。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校内部门创收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学校各部门的创收收支。

第四条  创收部门应在创收业务开始前,按项目编制创收业务方案,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送计划财务处。创收业务方案应涵盖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入预算、支出项目及预算、项目起止时间、使用学校资产数量及时间、协同部门及工作量比例等内容。

第五条  部门的创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遵循“先收后支”的程序,所有创收收入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创收项目的各项费用支出应遵循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应对各部门创收分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章 创收收入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收收入是指校内相关部门在开展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以外,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依法合规从事的有偿性教学、教学辅助、培训、咨询服务、资产使用等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主业创收部门取得的创收收入。主业创收部门是指以创收业务作为主要业务的部门。主业创收部门取得的创收收入是指在学校正常的学历教育之外,利用学校资产、资源举办的各种有偿性教育培训班、学习班、教学辅助活动、咨询服务以及合作项目等所取得的收入。

二、正常业务之外利用学校资产、资源取得的经常性或规律性收入(服务型收入)。是指非主业创收部门取得的经常性或规律性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1、上机上网服务费。

2、补办(证)、卡工本费。

3、学校出租出借房屋土地取得的租金收入。

4、学校对外出租出借设备取得的租金收入。

5、学校组织学生清考依法依规取得的清考费。

6、校内各单位组织学生实习取得的实习费收入。

三、偶然性收入。各部门按规定依法处理废旧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所形成的残值回收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各部门产生的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努力拓宽办学口径,顺应市场个性化需求,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多元化培训,增强学校教育能力,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学校竞争力。

第九条  各部门组织的创收资金收入,必须按照经计划财务处认可的方式收取并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各创收部门应指定专人及时与计划财务处核对收入账目。

第三章 创收支出管理

第十条  创收部门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支付业务活动成本及管理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各项成本支出。主要包括聘任教师酬金、监考费、专用材料购置费、印刷费、日常办公经费、培训教学环节的租车费、教室租赁费、办公及机房等场地费用等。

在进行完全成本核算时,业务活动成本还应包括创收部门人力资源成本。学校将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完全成本核算。

二、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水电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期创收收入的1%,超过的部分由创收部门自理。

管理费用如果不能分项目归集核算的,应采取适当方法在各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创收业务成本,列报各项支出时不得提供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不得编造用途套取资金。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开展创收业务时购置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计划财务处应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使用部门应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办理创收业务成本和各项管理费用的报销业务时,须在报销凭证上注明费用归属项目名称。

第十四条 创收部门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审批程序,遵循《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教育事业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十五条  各部门支付应属于创收活动的成本费用支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毛利润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主业创收部门的毛利润,是指项目总收入减去该项目的业务活动成本、本部门发生的该项目管理费用、相关税金等须由项目负担的费用后的余额。

主业创收部门的毛利润应按项目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鉴于主业创收部门开展创收业务时需要动用学校的相关资产资源,需要学校相关部门的协同支持,故毛利润中实际还包含了学校和各协同部门的相关费用。因此,毛利润的分配,应兼顾学校、创收部门、协同部门等方面的关系,保证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利于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主业创收部门各项目的毛利润在创收部门、协同参与部门、学校之间的分配比例,应视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在项目开始前由相关校领导确定。

第十九条  主业创收部门在每一个创收项目完成后,应及时与计划财务处核对账目。计划财务处应及时计算项目毛利润,主业创收部门应与协同参与部门协商并提出毛利润分配申请,列明协同参与部门名单及分配比例,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后提交计划财务处作为分配依据。

第二十条  正常业务之外利用学校资源取得的经常性或规律性收入、偶然性收入、其他收入,应全额上交学校,由相关校领导视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第五章  违规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第六款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依据事实和情节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第三、第七款的,学校将没收其相关资金,并处以没收资金一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除上缴已报销资金外,并处以违规报销金额一倍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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